原告:沈建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赵庆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民,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881、883、88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吕天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科祺工业调速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德力西路XXX号XXX幢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文光,总经理。
原告沈建初、周某某、赵庆华与被告上海乾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科祺工业调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建初、周某某、赵庆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建初、周某某、赵庆华共同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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