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扬,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余亚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白沙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杨某某和第三人余亚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和第三人余亚芳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清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和第三人余亚芳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清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沈骏飞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车站新村南区26幢95号402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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