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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沈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8月8日,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38元,减半收取计10,4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沈某负担。

审判员:朱  鸿

书记员:惠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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