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沈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8月8日,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38元,减半收取计10,4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沈某负担。
审判员:朱 鸿
书记员:惠 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