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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宝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桐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姚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宝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被告陈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陈某某在上诉期内,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沈宝某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沈宝某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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