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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陆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陆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陆婷婷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原告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陆婷婷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原告沈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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