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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承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成。
  第三人:宋静媛,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王岗社居委茗阳水岸B14幢603室。
  原告沈某与被告张世成、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宋静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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