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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君、金某某等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露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意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卫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湛谦,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君、金某某、王露华、沈成诉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沈某君、金某某、王露华、沈成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君、金某某、王露华、沈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君、金某某、王露华、沈成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曾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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