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桂菊,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智,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荣明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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