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地国、黄冈市气象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地国,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根元,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系基层组织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气象局。法定代表人:汪高明,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地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冈市气象局自1988年6月2日起为沈地国补缴养老保险金至今及为沈地国办理退休手续,判令黄冈市气象局自1988年6月2日起为沈地国补缴失业保险金至退休之日止,判令黄冈市气象局为沈地国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1988年5月21日,湖北省气象局作出鄂气人发字(1988)第34号《关于设置劳动服务公司的批复》,同意设置黄冈地区气象局劳动服务公司。1988年6月2日,黄冈市气象局委派沈地国担任黄冈地区气象局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1989年7月18日,湖北省气象局下发鄂气字第09002号《工作证》,载明“单位:黄冈地区气象局,姓名:沈地国,性别:男,年龄:34岁,职别:业务经理”,此工作证能证实沈地国原工作单位为“黄冈地区气象局”(即本案黄冈市气象局)。1992年5月28日,黄冈市气象局为沈地国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并将沈地国户口迁至黄冈市气象局。1992年11月4日,原湖北省黄冈地区行政公署气象局下发黄政气字【1992】53号《关于沈地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书》,该文件明确载明“……聘任沈地国同志为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经理”。1994年4月21日,湖北省黄冈地区行署行政公署办公司下发黄政办函【1994】51号《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更名的批复》,该文件明确载明“行署气象局:经研究,同意你局将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更名为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原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1994年5月7日,湖北省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沈地国。2017年6月29日,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在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沈地国。综上,沈地国应为黄冈市气象局的正式职工,但一审判决认定沈地国不为黄冈市气象局职工与事实不符。黄冈市气象局未作答辩。沈地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黄冈市气象局自1988年6月2日起为沈地国补缴养老保险金至今及为沈地国办理退休手续;二、判令黄冈市气象局自1988年6月2日起为沈地国补缴失业保险金至退休之日止;三、判令黄冈市气象局为沈地国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8年5月21日,湖北省气象局作出鄂气人发字(1988)第034号文件《关于设置劳动服务公司的批复》,同意黄冈地区气象局设置“黄冈地区气象局劳动服务公司”。1989年7月5日,“黄冈地区气象局劳动服务公司”依法登记成立。1992年11月4日,黄冈地区行政公署气象局作出黄政气字[1992]53号文件《关于沈地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聘任沈地国为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经理。1994年4月21日,湖北省黄冈地区行署办公室作出黄政办函[1994]51号文件《关于黄冈地区气象局劳动服务公司更名的批复》,将“黄冈地区气象局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该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5月7日,“黄冈地区气象局劳动服务公司”在工商部门正式更名为“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1997年12月31日,黄冈市气象局作出黄气党发[1997]14号文件《关于取消沈地国同志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并解聘其经理职务的通知》。1999年3月23日,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黄工商处字[1999]第46号文件《关于吊销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以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在1997年度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并且在限期补办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不申报年检,对该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2016年11月23日,沈地国向黄冈市气象局呈交了《关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报告》。2017年5月5日,黄冈市气象局对沈地国作出《关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回复》,根据有关政策和你的情况,你不具备办理退休手续条件。2017年6月16日,沈地国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7年6月29日以沈地国不符合该委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沈地国不服上述通知书,遂诉至一审法院。2017年8月9日,沈地国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作出(2017)鄂1102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沈地国撤诉。另查明,沈地国庭审中自认其1997年在深圳市注册深圳市骏杰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认为,黄冈市气象局系原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的开办单位,该局虽然下文任命沈地国为该公司经理,但该任命行为仅是一种职务任免,不代表沈地国即为黄冈市气象局职工。且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是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一直以民事诉讼主体身份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1992年11月4日沈地国被任命为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经理,即与公司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其用工单位系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而不是原黄冈地区行政公署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1994年5月7日,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更名为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沈地国即与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其用工单位系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亦不是本案的黄冈市气象局,其享受的权利应由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继续履行。现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仅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并未被注销,故沈地国要求黄冈市气象局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至今及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沈地国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另查明,沈地国担任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经理期间的工资由公司自行发放。
上诉人沈地国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气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沈地国是否与黄冈市气象局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双方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沈地国于1992年11月4日被任命为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经理,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沈地国,沈地国受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的管理,从事后者安排的劳动并领取工资,沈地国提供的劳动是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的业务范畴,故沈地国与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1994年5月7日,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更名为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后者承继,同时沈地国担任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沈地国自1994年5月7日起与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自始至终,沈地国仅与黄冈地区气象综合服务公司、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黄冈地区行政公署气象局、黄冈市气象局对沈地国的职务任免,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同时,黄冈地区蓝天纺织品贸易公司企业状态为营业执照吊销,但并未被注销,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仍然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因沈地国与黄冈市气象局不构成劳动关系,同时社会保险征缴系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故沈地国要求黄冈市气象局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沈地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