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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圣君、车向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诉人):沈圣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喜辰,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车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嫩江县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四站林场。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该场场长。

上诉人沈圣君因与被上诉人车向某及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四站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2)嫩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沈圣君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1)嫩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市检民抗[201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2)黑中民抗字第11号民事裁定,指令嫩江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嫩江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时,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2011)嫩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并依法对该判决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作出认定。但一审法院对本案再审后,未对原一审判决正确与否作出认定,却对本案另行作出判决,造成本案事实上存在两个民事判决的结果,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2)嫩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圣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东坡
审判员  关 实
审判员  刘 钢

书记员:石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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