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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小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尹艳肖代理审判员 柳燕人民陪审员 潘宝明
书记员: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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