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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海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庙湾村陈庄队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海刚诉被申请人沈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69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沈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16,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海刚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海刚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某名下价值216,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蔡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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