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西县老官寨镇西水波村人,农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光明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威县人,现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群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西县临西镇人,下岗职工,现住临西县。
被告:刘永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贺营乡西徐村人,农民,现住。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侯某某、王群堂、刘永超劳务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振坡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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