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林,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松,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
被告:顾某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顾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5日中止本案的审理,原告沈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政文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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