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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铁山小区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汪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铁山小区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77379523R。法定代表人:汪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某某与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计1922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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