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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金某某、金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李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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