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李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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