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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袁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沈某某
聂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袁某平

原告:沈某某,女,生于1961年4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聂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平,女,生于1962年10月2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于湖北省十堰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袁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平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费2780元,合计903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903元,剩余8127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费2780元,合计903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903元,剩余8127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长:方局华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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