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皓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肃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皓明与被申请人沈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245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沈某某、沈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进行查封。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李皓明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某某、沈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李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某某、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