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石晓龙,执行董事。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上海石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将钱款归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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