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某某、沈某与被告金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沈某某、沈某于同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某某、沈某负担。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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