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汪建军。
原告沈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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