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李雪丹,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竺从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竺从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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