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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竺从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李雪丹,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竺从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竺从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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