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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朱建平、张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谊,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莎,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朱建平、张某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濮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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