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仙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谢仙峰、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谢仙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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