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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佳佳与候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佳佳,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朋成,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

沈佳佳与候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芹,被告候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至今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朋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沈佳佳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4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春发 审 判 员  商宝刚 人民陪审员  张友余

书记员:张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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