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路中山街15号。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邹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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