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云,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去难,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沈志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范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叔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陈某某以及第三人沈志锋、范明娟、沈叔良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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