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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徐某、陈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云,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去难,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沈志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范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叔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陈某某以及第三人沈志锋、范明娟、沈叔良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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