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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许某坤、湖北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沈某某
程增强(湖北安陆碧涢法律服务所)
许某坤
湖北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史贵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碧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许某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坪坝镇晏家湾村4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湖北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新华路东段。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樊城区前进路6号。
负责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贵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许某坤、瑞某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强,被告许某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贵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依法确定被告许某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沈某某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鄂F×××××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扣除鉴定费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810元(10000+8550+1960+300),超出部分按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由被告许某坤赔偿原告沈某某1582元【(26084-20810)×30%】,余下损失由原告沈某某自行承担。被告许某坤辩称其垫付的赔款款项在扣除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后,多余部分予以返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沈某某损失20810元;
二、被告许某坤赔偿原告许某坤损失1582元,扣减被告许某坤垫付费用11307元,原告沈某某在获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许某坤9725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175元,被告许某坤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5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依法确定被告许某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沈某某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鄂F×××××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扣除鉴定费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810元(10000+8550+1960+300),超出部分按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由被告许某坤赔偿原告沈某某1582元【(26084-20810)×30%】,余下损失由原告沈某某自行承担。被告许某坤辩称其垫付的赔款款项在扣除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后,多余部分予以返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沈某某损失20810元;
二、被告许某坤赔偿原告许某坤损失1582元,扣减被告许某坤垫付费用11307元,原告沈某某在获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许某坤9725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175元,被告许某坤负担75元。

审判长:徐斌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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