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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黄骅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
负责人:辛海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海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601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辩称:需核实原告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及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效,如不存在免赔事由,同意在车损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沈某系冀J×××××号轿车所有人,该车在人保财险黄骅公司投保车损险60168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
2018年5月26日19时40分,王万洪驾驶冀J×××××号货车在黄骅市境内沿海丰大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万马教育门前处与对向行驶沈某驾驶的冀J×××××号轿车相撞,造成沈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黄骅市交警大队勘查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万洪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本院核实,沈某驾驶证、冀J×××××号轿车行驶证均有效。
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沈某的损失为:
1、冀J×××××号轿车车损57597元,依据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确认。
2、车损鉴定费3000元,依据鉴定费发票确认。
3、施救费600元,依据施救费发票确认。
以上损失,合计确认61197元。

本院认为:沈某的冀J×××××号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投保车损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沈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在冀J×××××号轿车车损险限额内全额赔付60168元。被告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对事故对方赔偿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赔付原告沈某保险金60168元。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海荣

书记员: 张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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