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
被告柏昌坤。
被告荆门市鑫永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二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
代表人文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采军,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柏昌坤、荆门市鑫永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所致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程智超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书记员:周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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