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沈某某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蔡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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