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沈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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