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
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
宜昌利某丰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6725956-6。
法定代表人:马天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利某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居委会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6547350-X。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利某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4元,减半收取计6632元,由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4元,减半收取计6632元,由原告沁阳市恒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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