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沁阳市东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利锋,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利某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居委会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7350X1。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沁阳市东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利某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沁阳市东利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东利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东利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2元,由原告沁阳市东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余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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