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定昌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和晋峰(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牛建民(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曹飞云(沁县定昌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沁县定昌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沁县沁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和晋峰,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牛建民,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飞云,沁县定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县定昌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闫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向沁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恢复原(2003)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县定昌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沁县定昌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县定昌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沁县定昌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陈强
书记员:刘艳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