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茂俊,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源,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中平,公司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成,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平汽车股份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刘洪,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琪玮,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汪某诉被告李新源、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新源、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李新源、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360.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
审判员 王向东
书记员:胡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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