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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
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原告汪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久红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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