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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有与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
  原告汪某有与被告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汪某有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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