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
法定代理人:汪勇
法定代理人:金小平
委托代理人:谭和平,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六云,通城县麦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以其继续治疗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诉求。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褚毅君 审 判 员 张阳先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书记员:李林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