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某某与余方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余方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被告余方明之妻。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余方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余方明、张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向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方明、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方明、张某某立即支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0月23日,被告余方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月利率30‰,2015年12月偿还10万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准如前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余方明之间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余方明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故原告汪某某要求被告余方明支付本金400000元及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余方明、张某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被告余方明的个人债务,依此规定,该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余方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汪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余方明、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汪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余方明、张某某负担。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骆学斌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书记员:付小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