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城关镇建设路1号。
主要负责人:胡文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祖印、晏军,该支行工作人员。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汪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褚幺庭 人民陪审员 程纪元
书记员:袁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