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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重诉国网河北顺平县供电公司人身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重
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顺平县供电公司
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原告汪重(曾用名汪昭冉),男,住顺平县。
法定代理人汪全河,男,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顺平县供电公司。
地址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褚振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重诉被告国网河北顺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汪全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巍、被告委托代理人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对其所有的高压电线,因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原告被电击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给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给予赔偿。原告系未成年人,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考数据》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北顺平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汪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463元、被告负担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对其所有的高压电线,因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原告被电击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给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给予赔偿。原告系未成年人,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考数据》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北顺平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汪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463元、被告负担687元。

审判长:李新乐

书记员:赵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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