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王豪(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杨芳(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襄阳恒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豪、杨芳,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恒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恒旺投资担保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43号语港旺府2-303。
法定代表人张文秀,襄阳恒旺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襄阳恒旺投资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襄阳恒旺投资担保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担保人樊成敏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担保人湖北旺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担保人刘长兵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襄阳恒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予以冻结6个月(即从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10月30日止)。冻结期间被告襄阳恒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不得转让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二、担保人樊成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房屋一套、担保人湖北旺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房屋一套及担保人刘长兵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物,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襄阳恒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予以冻结6个月(即从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10月30日止)。冻结期间被告襄阳恒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不得转让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二、担保人樊成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房屋一套、担保人湖北旺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房屋一套及担保人刘长兵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物,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审判长:衡光毅
审判员:董红
审判员:樊成海
书记员: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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