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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
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李小艳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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