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
胡天赐(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丹江口市翱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汪某,女,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天赐,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翱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丹江口市翱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翱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翱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翱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长:江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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