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汪某某(曾用名汪老三、汪桂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沈剑,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俊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收部不良资产经营部李店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向晔,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汪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汪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汪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莹 审 判 员 储颖烨 代理审判员 兰 京
书记员: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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