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李京海,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志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邹志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9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邹志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共9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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