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代理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港窑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婉,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03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冻结被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3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莉
书记员: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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