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傅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3号,通讯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杨一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八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清,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旭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城东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刘敏,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旭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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