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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枝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
枝江市人民医院
鲜于树平
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原告汪某某,枝江环卫处工人。
被告枝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曹一山,院长。
委托代理人鲜于树平,该院五官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枝江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枝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绪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被告枝江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鲜于树平和董诗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由患者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患者仍不申请的,由患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由患者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患者仍不申请的,由患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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